为规范我校校园内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维护校园安全,保护全校师生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以及《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校园内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管理办法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注册登记;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3.校外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内放飞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校内师生员工未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学部(院)批准不得擅自放飞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
4.校内师生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或社团等学生活动需在校园内上空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据《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平台实名登记、报备飞行及校内审批流程》进行申报。
5.未经申报批准,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常见为超过真高120米),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9.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在校园内上空飞行的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本规定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后勤保障部(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园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报备流程》
附件2:《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园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备案申请表》
安全保卫处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