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等单位和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校属各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后勤服务中心,各物业管理公司,各团体以及驻校的各校外单位等(以下均简称单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做出统筹安排;
(三)确定单位内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本单位志愿消防组织(或设立消防安全员);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防火工作,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根据学校对消防工作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志愿消防组织(或培训消防安全员),负责他们的教育训练;
(六)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配备消防设施日巡查人员,制定巡查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做好校领导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第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校内从事合作办学、合作科研、合作管理、合作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作双方都应遵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照本办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十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无隶属关系的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负责使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外,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含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日常安全巡查记录;
(二)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巡查队伍,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
(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四)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五)保障在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泵房以及消防安全标识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门、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校内承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含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做好消防预案,或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报保卫处派人员现场督查。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校内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保卫处是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受学校法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委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提出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经费预算,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拟(修)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管理制度,并报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举办年度“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演示自救逃生技能,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四)检查或抽查校内各单位的安全隐患,督促消防安全工作,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审批(查)校内动用明火及大型活动等有关事项的消防安全;
(六)组织校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内容的拟订、检查、督促和签约;
(七)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泵房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八)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等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和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建立健全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安全制度台帐。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
(一)体育场(馆)、多媒体大教室、大礼堂、学生活动中心等场所;
(二)招待所、学生宿舍(公寓)、教职工集体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图书室、档案馆、工程实训中心、计算机房、食堂(餐厅)等重要场所;
(四)网络信息中心、广播电台、有线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以及技房监控中心和消防控制中心(室)等;
(五)危险品仓库、高压实验室、生物及化学化工类实验室、化工类科研与生产场所、保密室、教材库、印刷间、木工间、汽车队、配电间、超市、商店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禁)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设有教室、实验室、实训车间、仓库、食堂、商店、超市等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需在室内安排值班人员必须向保卫处申报备案。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确因工作需要动明火,经报保卫处同意并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现场放置灭火器材和监督人员到场方可使用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
第十九条 教职工(含临时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场所,严禁在楼内使用液化汽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门、或在疏散通道上存放大宗物品(含自行车等);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加热器和燃气具;严禁私自乱拉乱接强电源电线等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废纸和枯树枝(叶),不得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等期间将安全出口锁死、遮挡消防栓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覆盖、破(损)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禁)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在“五一”、暑假、国庆、元旦、寒假前组织五次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组织本单位内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自查,自查情况于规定时间内报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岗位每日巡查一次、组(室)等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的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检查记录册。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员工集体宿舍、民工宿舍、学生宿舍、公寓的巡查工作,建立每日巡查一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除落实全校性每年五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外,还应当对重点单位组织经常性的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落实情况报告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督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各部门防火巡查记录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部门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良好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及正常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日常检查和简单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同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九条 配置在建筑物内灭火器材,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对失效、过期的灭火器材应及时与保卫处联系更换。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非正常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和防火巡查人员没有履行巡查职责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或报保卫处落实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出险部位停产歇业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及学校规划布局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书面请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对上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或校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保卫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训练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应当组织对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学生进实验室、教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安全教育。保卫处应提供安全教育服务和方便。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扑救初起火灾、报火警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员;
(三)消防控制中心(室)的操作人员,化学化工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危险品采购员、管理员。
(四)其他按照上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团委,有线电视台、广播、网络、校报等要根据学校的消防工作实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工作人员都具有爱护和保护校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义务。擅自动用和破坏都是违法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比之中。
第三十九条 违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停产歇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学校视情况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或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人员都不得参加当年的考核评优,同时追究单位和单位领导以及与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起施行。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表述的,而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消防法规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